純粹是跟工作有關的記錄

可以不用進來看!


引用中時電子網

工商時報 2007.03.20 
未分配盈餘課稅基準 簡化
楊穆郁/台北報導

    配合今年首度申報「所得基本稅額」(最低稅負制),加上商業會計法於去年度修法,因此,已經實施八年的未分配盈餘加徵一○%營所稅部份,今年第九年申報,也配合做若干調整,修正後的課稅基準改以依「商業會計法」規定處理之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,必須調整之加、減項也大幅簡化。

    我國自民國八十七年度起,營利事業個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,必須自行申報,並加徵一○%稅額,而之前有關「未分配盈餘」的認定,共有四種標準,分別為:(一)經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,以會計師查核簽證,並依法調整後的課稅所得額為準。(二)、申報時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者,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為準。(三)、申報時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者,暫以結算申報自行依法調整後課稅所得額為準,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調整時,再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補(退)稅額。(四)、未申報案件,則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為準。

    北區國稅局審查員游松輝十九日表示,今年五月申報九十五年度營業所得稅及九十四年未分配盈餘時,應加徵一○%稅額之未分配盈餘,將改以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基準,調整項目則比以前幾年明確,其中,應加項目,除了極少數特例外,原則上並沒有;應減除項目,原則上只有盈餘分配項目。

    另外,以往年度申報未分配盈餘時,僅可以先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,但今年起的新規定,則除了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外,也可以彌補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。

    也就是說,今年申報九十四年度未分配盈餘時,除了可以彌補九十三年(含)以前各年度之虧損外,若九十五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報為虧損,也可以彌補;等彌補完虧損之未分配盈餘,才須加徵一○%稅額。

    另外,營利事業今年申報九十四年度未分配盈餘時,所得稅法上也增訂:當限制不得分配之盈餘,於限制原因消滅後,未作分配部分,應依規定併同計算未分配盈餘,並加徵一○%營利事業所得稅。也即,若有九十四年以前因特殊原因限制盈餘不得分配之營利事業,若限制原因於九十四年解除,而仍未進行分配之盈餘,今年即必須申報為未分配盈餘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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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則上以前的加三減十,變成用財務報表的稅後盈餘來加減,且只有極少數項目要加,減項也隨之減少,
看起來變成簡單的感覺,但實際上呢?我想,影嚮最多的就是投資公司了吧!差很多!

今年的營所申報變化很多,我到現在還沒空研究最低稅負制.....
算了,等遇到時再說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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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oniaye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